近日,辽宁大连,有网友爆料,称普兰店区一部分出租车驾驶员,把共享电动车拉到城外。3月3日,普兰店区交通运输局发布通报,称已经约谈了出租车协会的负责人。
网传视频中,大批绿色的出租车停在路边,部分出租车后备箱里装着共享电动车,因为电动车体积较大,导致后备箱盖子只能敞着。
还有一些电动单车倒在土堆上,视频拍摄者:“给老百姓创造福利的东西,谁这么缺德都给扔这了,都是新的。”
视频拍摄者义愤填膺地说:“干活那帮人,看没看出租车都在干什么,这是为了个人利益吗?”
另一段视频中,出租车排着队,将共享电动车拉到城外,大批的共享电动车停放在偏僻处。
拍摄视频的人疑似也是出租车司机,说道:“出租车啊,陆续啊,拉的共享电动车啊,咱们的“战果”,你看看,黑压压的呀。”
此事一出,迅速引起众多网友关注评论,不少网友认为应该取缔出租车,视频中的出租车已经涉嫌垄断,应该取消他们的营运资格。
但也有网友认为,出租车司机也是人,也要养家糊口,本身出租车行业就在走下坡路,共享经济模式让本就不景气的出租车行业雪上加霜。
还有网友调侃出租车司机“格局”小了,应该把全市的公交车和地铁都拉走。
3月3日,大连市普兰店区交通运输局发布情况通报,称视频中事情发生于2月27日,此事引起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2月28日,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立工作专班,约谈了出租车协会负责人,勒令出租车司机停止这种涉嫌违法行为,有诉求要通过合理渠道表达。
经过警方调查,出租车共拉走了700多辆的共享电动车,统一停放在普兰店区长店堡社区一处场地,待事情调查清楚后,会依法依规对此进行处置。
末了,普兰店区交通运输局表示,会全面加强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
实际上,早在2019年6月,辽宁的出租车们就曾自发地清理了共享单车。
6月18日,辽宁锦州,滨河路齐刷刷地出现了一大排共享单车,上午十点多,大批的出租车赶到,堵在路旁对共享单车进行抵制。有网友爆料,称共享单车被司机们拉到郊外或者丢进河里。
共享单车的投放人员向相关记者透露,称在投放时,遭到上百辆出租车围堵,工作人员甚至受到了人身威胁。
同年6月19日,锦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通报称,共享单车未经过审批就进入了锦州市场,属于私自进入,是违规行为,但部分出租车司机私自清理共享单车的行为也是错误的。
随着公共交通的逐步普及,偏远乡镇都有了交通覆盖,共享经济时代,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了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痛点问题,共享电动车可骑行公里数大,不费力,又避免了拥堵问题,实属方便了百姓,但对出租车行业却造成了很大的打击,自己的“奶酪”被分走,谁能做到无动于衷?
相对这种不理智的行为而言,出租车行业应当拥抱变化,提升自己的素质和服务,通过良性竞争来为市民提供便利服务。当然,相关部门也要考虑到出租车行业所面临的问题,评估当地的交通情况,实现共赢。
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办法
亲,经过查询答案是:从湖州到无人村,可乘坐公交车:
1 乘坐湖州公交1路至湖州汽车站,在湖州汽车站乘坐县城客运车辆前往无人村;
2 乘坐湖州公交2路至湖州汽车站,在湖州汽车站乘坐县城客运车辆前往无人村;
3 乘坐湖州公交3路至湖州汽车站,在湖州汽车站乘坐县城客运车辆前往无人村;
4 乘坐湖州公交4路至湖州汽车站,在湖州汽车站乘坐县城客运车辆前往无人村;
5 乘坐湖州公交5路至湖州汽车站,在湖州汽车站乘坐县城客运车辆前往无人村;
6 乘坐湖州公交6路至湖州汽车站,在湖州汽车站乘坐县城客运车辆前往无人村;
7 乘坐湖州公交7路至湖州汽车站,在湖州汽车站乘坐县城客运车辆前往无人村;
8 乘坐湖州公交8路至湖州汽车站,在湖州汽车站乘坐县城客运车辆前往无人村;
9 乘坐湖州公交9路至湖州汽车站,在湖州汽车站乘坐县城客运车辆前往无人村;
10 乘坐湖州公交10路至湖州汽车站,在湖州汽车站乘坐县城客运车辆前往无人村。
此外,也可以乘坐私家车或出租车前往无人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挖掘荒地生产潜力,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荒地是指依法明确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第三条 凡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地使用权的拍卖与租赁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经管站)依法对集体所有荒地使用权的拍卖、租赁、转让、入股、抵押、终止以及开发、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荒地使用权的登记和发证工作。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地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可以依法拍卖或出租使用权,地面附着物可以折价处理或一并拍卖与出租。
荒地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公共设施属国家所有,不得拍卖或出租。第六条 荒地拍卖与出租应遵循“统一规划、定向开发、分期(块)实施、平等竞争”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开发治理规划后,具体实施。
荒水面的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应先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集体荒地使用权,从事农业开发和经营。
允许境外投资者依法购买或租赁荒地使用权,从事农业的开发和经营,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荒地所有者范围内的农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和租赁权。第八条 荒地使用权拍卖或租赁的年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开发治理期限为三年,开发难度大的可适当延长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荒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在合法使用年限内允许继承。在开发治理期满后可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第十条 拍卖、租赁后的集体荒地,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生产,不得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
在荒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依法报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第二章 荒地使用权拍卖第十一条 荒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拍卖方)以公开竞争的形式,将集体所有的荒地使用权依照一定的程序给出价高的使用者(以下简称购买方)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行为。第十二条 荒地使用权的拍卖方案和拍卖底价由乡(镇)经管站会同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初步方案,或由地价评估机构评定地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拍卖方案和拍卖底价拍卖前不得泄露。第十三条 荒地使用权拍卖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由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经管站和土地管理部门组成的拍卖小组,其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二)拍卖小组丈量土地,明确地界;
(三)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布荒地使用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明确所拍卖荒地的位置、面积、地质情况、拍卖时间、地点、期限、开发治理要求和其它有关事项;
(四)竞买者在公开拍卖日期前持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登记并缴纳保证金,领取竞买牌号;
(五)召开拍卖大会。经过公开报价,平等竞争,应价高者竞得;
(六)拍卖小组与竞得者实地丈量复核,签订购买合同,由购买者向拍卖方缴纳购买金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定金。
前款第四项所称有关证件是指竞买者的身份证明。竞买者是单位的,应提供单位的委托证明,受组织或个人委托的须提供委托证明;竞买者是外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身份和资格证明。第十四条 竞买者参加竞买所缴保证金的数额由拍卖小组确定。第十五条 拍卖合同的样本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统一制定。
拍卖合同应载明所拍卖荒地的位置、数量、金额、用途、开发治理期限、拍卖期限以及拍卖方与购买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竞买者竞买未成的,所缴保证金在拍卖会后七日之内原数退还竞买者。竞得者在拍卖合同签订之前反悔的,其所缴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七条 竞得者应按拍卖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拍卖方缴纳购买金,保证金和定金可抵缴购买金。竞得者一次缴纳有困难的,经拍卖方同意可以先缴纳全部购买金的百分之六十,余额可适当延缓,延缓期限由拍卖方决定,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十八条 拍卖双方应在拍卖合同签订后的十日内到乡(镇)经管站办理鉴证手续,并在鉴证后的十日内到所在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